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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实施后,实践中被告人不如实供述户籍所在地,自报假姓名、假年龄,无法查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可以按其自报姓名起诉.但被告人不讲真实年龄的,目前没有司法解释,是否也一律按其自报年龄来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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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告人自报年龄的对策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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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3,(4) 所属期刊栏目 来稿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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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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