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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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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直辖市 工资 个人 比例 基本
年,卷(期) 2003,(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0-1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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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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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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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半月刊
1009-2315
11-4119/D
出版文献量(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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