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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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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签证
申请主体
电子签证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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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来源期刊 质量指南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 七条 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 认证活动 认可机构 情节严重 行政法规 认可证书
年,卷(期) zlzn_2003,(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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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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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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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
七条
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
认证活动
认可机构
情节严重
行政法规
认可证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质量指南
季刊
1003-9655
62-1169/T
大16开
兰州市南昌路701号
200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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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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