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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七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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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互联互通的规定
来源期刊 通信业与经济市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互通 处理方法 司法解释 破坏电信设施
年,卷(期) 2004,(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2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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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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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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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破坏电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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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与经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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