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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评析:《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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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举证不足败诉后果责任自负
来源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学科 农学
关键词 败诉 举证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自负 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 宅基地 责任
年,卷(期) 2004,(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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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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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
举证
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自负
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村集体
宅基地
责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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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村农业农民
半月刊
1003-6261
41-1026/S
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5号
36-50 36-150
出版文献量(篇)
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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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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