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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8年起欧洲就开始了欧盟范围内的融合,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市场。经济全球化也对公司的移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税法角度上看,某些情况下的迁移住所对企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类型。这些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如最低注册资本的配备、公司的成立以及领导与代表关系领域内的员工参与决定等方面。公司在迁移住所后,其公司属人法是否需要被迫改变,是一个长期以来较具争议性的问题,尤其是在经历了所谓的住所论与成立论之争以后。而且在欧盟内部,欧共体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这个问题似乎更为尖锐,因为根据《欧共体合同》第43条、48条,在共同体内部适用公司定居自由原则。因此,第48条中规定的公司在欧盟内原则上拥有与自然人相同的定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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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资合公司在欧盟内部的跨国迁移住所论与成立论
来源期刊 中德法学论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资合公司 欧洲法院 属人法 最低注册资本 诉讼能力 权利能力 债权人保护 公司类型 司法判例 法上
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2-145
页数 24页 分类号 D996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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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印晓慧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2 10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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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资合公司
欧洲法院
属人法
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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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
公司类型
司法判例
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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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德法学论坛
年刊
大32开
199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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