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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陪审团制度由英国殖民者带进北美大陆,美国独立后把这一制度继承下来,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将“得到陪审团公正的审判”确立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既然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当然可以放弃。于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被告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而主动认罪,但必须得到联邦法院和美国检察官的同意。可在很多州,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只需得到法院的同意并不需要州检察官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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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陪审团制度:老化的生产线——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现状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告 陪审团制度 审判 检察官 同意 刑事诉讼 联邦法院 美国 北美 大陆
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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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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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陪审团制度
审判
检察官
同意
刑事诉讼
联邦法院
美国
北美
大陆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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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广东法学
双月刊
广州市政民路51号15楼广东省法学会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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