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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8年《纽约公约》的第1条在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时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裁决作出地国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标准,而我国加入公约时对公约第1条作出的保留声明使得非内国裁决标准在我国无法适用, 因此造成了实际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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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述评——兼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下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来源期刊 北京仲裁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裁决的国籍
年,卷(期) 2005,(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50
页数 6页 分类号 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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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纽约公约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裁决的国籍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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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北京仲裁
季刊
16开
北京西单横二条2号
199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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