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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的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执行中,对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一项的含意,产生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在肇事逃逸人承担全部责任前提下的减轻责任;有的认为可以让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肇事逃逸人员负主要责任.笔者对此谈一下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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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对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事故全责的理解
来源期刊 道路交通管理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5,(8) 所属期刊栏目 一得露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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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道路交通管理
月刊
1004-504X
11-3021/U
16开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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