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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我国上市公司实行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让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在最近出台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方案中,这项制度得到了充分运用.据悉,在<公司法>的修改稿中,也将引入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但笔者以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但结果可能不仅难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使上市公司陷入不必要的麻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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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应该慎行
来源期刊 董事会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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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5,(8) 所属期刊栏目 法治公司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2-83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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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尹中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184 435 7.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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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月刊
1672-9447
32-1740/F
16开
江苏省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8-323
200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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