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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我国<供电营业规则>(下称<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得很清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但是,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并不认可,认为<规则>只是行政规章,不是法律.针对这一问题,一些省、市、自治区作出的相应规定及其法律实践,值得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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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计算
来源期刊 中国电业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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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5,(1) 所属期刊栏目 电与法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3
页数 1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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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重德 9 4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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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电业
月刊
1002-1140
11-1375/TM
16开
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195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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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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