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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天津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到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占用道路的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修改后的《条例》将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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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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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天津:新路竣工5年内不得挖掘
来源期刊 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天津市 挖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道路 竣工 管理部门 《条例》 管理条例 第14届
年,卷(期) 2005,(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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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挖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道路
竣工
管理部门
《条例》
管理条例
第14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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