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在我省开展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已近尾声,各地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下进行了有效的形式创新,使得此届选举民主特色更加浓厚。【背景】1998年以前的村委会选举法试行阶段,候选人一般是乡镇党委、政府或村党组织确定,基本上是等额选举。1999年,开始采取间接民主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即由村民分小组提名初步候选人,再由村民代表开会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践中,此举操作复杂,村民的意愿常被否决,且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直接提名的原则。2002年,选举办法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过半选民直接提名产生,提名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这样,由选民“海选”产生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候选人。实践中发现,选民“海选”出的候选人,本人并不情愿,几年来,我省不少村即出现了一些当选的创新一:“海选”侯选人之前,增加自荐报名程序村委会成员“撂挑子”现象。为此,这次我省尝试实行在“海选”候选人之前,增加自荐报名程序。【点评】省民政厅副厅长文增显:“毛遂自荐”,拓宽了村民选好当家人的渠道,增加了候选人的竞争意识,搭建起农村优秀人才发挥才干的平台,避免了“海推直选”无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