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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收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两高的相关规定该条的罪名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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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议修改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来源期刊 内蒙古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法》 修改 徇私舞弊 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 国家税收 相关规定 税款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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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刑法》
修改
徇私舞弊
重大损失
有期徒刑
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
国家税收
相关规定
税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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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检察
双月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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