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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一些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属于本村管理的国有土地、村集体所属土地,非法转让、占用、毁坏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大量土地被非法转让、占用、毁坏,使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涉及土地问题的上访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影响农村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一般非法转让、占用、毁坏土地的行为,都是经过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特别是农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目前争议很大。例如,对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所属的土地非法转让他人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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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探讨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 国有土地 非法转让 管理法规 农民利益 人的行为 农村社会 集体研究 可持续发展
年,卷(期) 2006,(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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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兴海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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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
国有土地
非法转让
管理法规
农民利益
人的行为
农村社会
集体研究
可持续发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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