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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组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这是国家审计依法审计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但对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形式这样的细节问题,《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直至刚刚修订的《审计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于审计报告以什么形式、以谁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至今仍未形成定论,在实务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甚至是同一审计机关的不同审计项目之间也未能做到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权威性.本文试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送达形式及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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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形式的若干思考
来源期刊 审计月刊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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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工作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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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孙强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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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月刊
月刊
1672-8939
42-1723/F
大16开
武汉市水果湖茶港东院
38-205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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