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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种证据,而将鉴定结论这一重要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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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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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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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鉴定结论也应适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据排除规则 鉴定结论 言词 适用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陈述 收集证据 证人证言 法律规定 刑讯逼供
年,卷(期) tjjcb_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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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海东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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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证据排除规则
鉴定结论
言词
适用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陈述
收集证据
证人证言
法律规定
刑讯逼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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