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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诉法第141条对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作了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正确理解起诉的证据标准,首先要和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比较。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从表面看两法条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从表述上基本一致,检察机关的证据标准应该等同于审判的证据标准,我们的目的就是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如果我们掌握的标准不同于法院的标准,证据就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缺少证据的事实也不能够被法庭认可,因此,检察机关的诉求就不会被法庭支持。然而这种标准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过于慎重,担心可能在适用相同的标准却作出与审判机关不一致的“错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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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提起公诉证据标准的理解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证据标准 提起公诉 法庭审判 检察机关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 有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犯罪事实
年,卷(期) 2006,(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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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标准
提起公诉
法庭审判
检察机关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
有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犯罪事实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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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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