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号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否则将承担责令改正、纠款等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就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不申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范。这五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已纳税,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情形将另行规定。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 法律责任 中国境内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6(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
自行申报
法律责任
中国境内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出版文献量(篇)
986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