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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6年10月18日发布通知,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通知降低了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的相关门槛,包括达到指标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半年。通知中表示,此举“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增强内控管理和业务发展的空间”。在这次修订版中,为与新《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表述衔接,通知将原规定的“综合类”、“经纪类”券商分类修改为“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同时,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一些评审指标和技术指标的时间要求均由原来的“最近一年”调整为“最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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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证券协会通知放宽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证券业协会 评审条件 券商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 会通 《证券法》 业务创新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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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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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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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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