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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中针对走私刑事案件“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直径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枚以上,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的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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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最高法院颁布走私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来源期刊 商务与法律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司法解释 走私 最高法院 情节严重 固体废物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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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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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
双月刊
上海陆家浜路1141号707-7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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