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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世界立法史上自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美国、日本、德国等许多国家纷纷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先是承认设立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继而承认一人公司设立之合法性,据统计。目前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的公司法明确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无论法律上是否承认,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态在各国都事实上存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是大势所趋。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公司,一名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人公司可以是从形式意义上确定的,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来考察,即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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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一人公司初析
来源期刊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司法》 法律地位 股东 合法性 立法 世界 股份
年,卷(期) 2006,(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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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司法》
法律地位
股东
合法性
立法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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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卫生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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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3417
北京百万庄三里河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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