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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医患双方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而"共同委托"进行了首次鉴定,则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单方面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批复"的有关规定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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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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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简析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再次鉴定程序启动中的一个问题
来源期刊 中国医院 学科 医学
关键词 委托鉴定 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
年,卷(期) 2006,(4) 所属期刊栏目 医院与法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R1
字数 2512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1-0592.200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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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
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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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医院
月刊
1671-0592
11-4674/R
大16开
北京市南三环东路27号院芳群公寓6号楼402室
2-743
199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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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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