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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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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十二)
来源期刊 江苏劳动保护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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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9) 所属期刊栏目 宣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专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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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月刊
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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