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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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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十)
来源期刊 江苏劳动保护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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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6,(7) 所属期刊栏目 宣贯《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专栏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3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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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全生产
月刊
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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