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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司机驾驶车辆出行,最担心出事,生怕撞了别人或被别人撞了.惹来麻烦。然而.吕某等人反倒希望被别人撞上,甚至在不被别人撞的时候.主动想办法让别人撞上.而成为麻烦的制造者。虽然他们这样做从中能捞到了不少的好处.但也给自己招来了更大的麻烦.2006年2月9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吕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八个月、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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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汽车“碰瓷” 诈钱不成反坐监
来源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汽车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制造者 太康县 河南 车辆 驾驶 司机 敲诈勒索罪
年,卷(期) 2006,(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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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汽车
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
制造者
太康县
河南
车辆
驾驶
司机
敲诈勒索罪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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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村农业农民
半月刊
1003-6261
41-1026/S
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5号
36-50 3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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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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