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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徐良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对此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二审法院只有发现一审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时才可直接驳回起诉,而对于一审应当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况二审法院只能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另一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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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驳回起诉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二审法院 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发回重审
年,卷(期) fjfx_2007,(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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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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