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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可知,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这种商标被称为立体商标,可以分为单一立体商标,即仅由三维标志要素构成的立体商标;组合立体商标,即由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要素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本文就立体商标的审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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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析立体商标的审查
来源期刊 中国专利与商标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商标法》 立体 审查 三维标志 注册商标 构成要素 要素构成 可视性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0-67
页数 8页 分类号 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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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商标法》
立体
审查
三维标志
注册商标
构成要素
要素构成
可视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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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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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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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6050
大16开
北京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16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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