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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的重视。但是.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须在社团登记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多数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有人公开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无人管、甚至无法无天的怪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在《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30期撰文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声称物权法草案彻底删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诉讼权利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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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谁说“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法律地位 业主 委员会 社区组织 管理部门 完全正 社会 财经
年,卷(期) 2007,(01S)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61
页数 3页 分类号 F29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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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生敏 9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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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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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业主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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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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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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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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