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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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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盗窃案件 金融机构 盗窃行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资金集中 特殊规定 社会危害性
年,卷(期) 2007,(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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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安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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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盗窃案件
金融机构
盗窃行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资金集中
特殊规定
社会危害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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