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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不慎走光等,电子眼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2007年7月03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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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北京:电子眼侵犯公民隐私将遭重罚
来源期刊 市民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电子眼 公民隐私 北京 侵犯 公共场所 责任人 违法 处罚
年,卷(期) 200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
页数 1页 分类号 G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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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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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市民
月刊
1672-8696
45-1325/C
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2号广西新闻中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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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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