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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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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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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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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登记制度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权利人 约定
年,卷(期) zgfdcb_200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1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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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129 1389 21.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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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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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权利人
约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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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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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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