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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注册.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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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恶意"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期刊 中华商标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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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7,(12)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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