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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也无须公布物业服务成本。”笔者认为。这一答复较生硬、绝对。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双方友好协商和依法维权,影响太大。不得不略抒管见。供读者讨论,更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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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业委会要求物管企业公布服务成本的是与非——与林金涛先生讨论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服务成本 物管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费用 企业经营 依法维权
年,卷(期) 2007,(04S)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59
页数 3页 分类号 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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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服务成本
物管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费用
企业经营
依法维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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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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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出版文献量(篇)
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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