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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等都需要报告。已超过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市管党员干部,同样也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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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婚姻有情况及时向组织报告
来源期刊 党建文汇:上半月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 组织 婚姻 党员干部 特大型企业 南京市委 内容要求
年,卷(期) 200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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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
组织
婚姻
党员干部
特大型企业
南京市委
内容要求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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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党建文汇:上半月
月刊
1003-806X
21-1014/D
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
8-9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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