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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可见从主体身份区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从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是以单位的名义,这是因为他们虚开的数额往往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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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 经济刑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单位 专用发票 犯罪 货物 增值税 主体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8-192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4.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赵罡 上海市杨浦检察院研究室 6 6 1.0 2.0
2 曾国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 0 0.0 0.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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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单位
专用发票
犯罪
货物
增值税
主体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济刑法
年刊
16开
上海市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2
总下载数(次)
2
总被引数(次)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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