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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继受了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行政法理论,在制度上,在明治宪法下制定的行政裁判法,并创设了大陆法系式的行政裁判所及行政裁判制度。二战后,日本颁布了新的日本国宪法,废除了明治时期设立的行政裁判所与行政裁判制度,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收归普通法院所有,为此在1947年制定了过渡时期的民事诉讼法应急措施法,此后在1948年又制定了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并在1962年制定了现行的行政事件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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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的修改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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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yjsfx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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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分类号 D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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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利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5 14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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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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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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