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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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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如何正确处理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违法行为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缓刑考验期限 违法行为 《刑法》 行政处罚 缓刑罪犯 犯罪分子 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年,卷(期) 200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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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惠祥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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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缓刑考验期限
违法行为
《刑法》
行政处罚
缓刑罪犯
犯罪分子
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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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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