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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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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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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职务行为
年,卷(期) 200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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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事后受贿行为
行为人
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职务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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