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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日正式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把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的责任人具体到了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等行政部门以及排污企业,从而使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责任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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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水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明确
来源期刊 化工经济技术信息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法》 责任人 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源保护 海事管理机构 水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 排污企业
年,卷(期) hgjjjsxx_200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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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水污染防治法》
责任人
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源保护
海事管理机构
水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
排污企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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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化工经济技术信息
月刊
江苏省常州市清凉路165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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