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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出台后,各地登记机构积极落实其中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在操作中,也产生了很多困惑。比较集中的是针对《物权、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一些地方的登记机构试图籽‘预告登记失效”的标准具体化,以指导登记实践,但发现难度极大,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经分析,问题主要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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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不动产
债权请求权
浅谈做好房屋预告登记的重要性
房屋预告登记
登记管理模式
登记失效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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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预告登记如何失效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失效 登记机构 物权法 不动产 标准具 操作
年,卷(期) zgfdcb_200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20
页数 3页 分类号 TN92
字数 语种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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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董健 17 14 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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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失效
登记机构
物权法
不动产
标准具
操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总下载数(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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