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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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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办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有关问题
来源期刊 中国监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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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3) 所属期刊栏目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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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
半月刊
1001-2109
11-2474/D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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