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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SFDA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通报兴奋剂专项治理情况时表示,SFDA将对兴奋剂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惟一条件是有合法用途,必须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同时也是我国政府在反兴奋剂行动中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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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必须有合法用途
来源期刊 制药原料及中间体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进出口管理 兴奋剂 用途 政府主管部门 新闻发布会 SFDA 专项治理 肽类激素
年,卷(期) 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TQ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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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进出口管理
兴奋剂
用途
政府主管部门
新闻发布会
SFDA
专项治理
肽类激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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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制药原料及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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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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