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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监督法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监督法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专门委员会虽然不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不行使人大常委会那样的监督职权,但是,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在实施监督法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处于重要位置,担负重要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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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专门委员会在实施监督法中的责任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专门委员会 监督法规 责任 人大常委会 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 执法主体 监督工作
年,卷(期) lnrd_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4-1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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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专门委员会
监督法规
责任
人大常委会
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
执法主体
监督工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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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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