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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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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不得超25年
来源期刊 广东交通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公路收费 经营性 收费公路 国家发改委 收费权 转让 运输部 财政部
年,卷(期) 2008,(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U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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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路收费
经营性
收费公路
国家发改委
收费权
转让
运输部
财政部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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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广东交通
双月刊
大16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63号富星商贸大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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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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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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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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