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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处分的实施主体 <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据此,<处分规定>规定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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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讲座第三讲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处分权限
来源期刊 中国监察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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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8,(20) 所属期刊栏目 监督顾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7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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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
半月刊
1001-2109
11-2474/D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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