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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聚众斗殴罪通常理解为: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的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一般为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从这个层面上看,聚众斗殴具有对偶性,即强调斗殴双方均要聚众(纠集三人以上),均要有斗殴的故意。问题是只有斗殴一方聚集多人并有斗殴故意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即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单方构成?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依照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主客观情况,从而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才是界定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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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聚众斗殴罪诸问题探析
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行为人 公共秩序 故意 对偶 界定 案件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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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卫民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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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聚众斗殴罪
行为人
公共秩序
故意
对偶
界定
案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天津检察
双月刊
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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