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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本案中原告徐先武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无保管合同。但身份不明人盗走徐先武的电动三轮车时。物业管理公司门卫违反专门人员的警觉和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车辆被盗时畅通无阻,据此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一定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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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现代物业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电动三轮车 安全保障
年,卷(期) 2009,(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6-99
页数 4页 分类号 F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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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
电动三轮车
安全保障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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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物业:新业主
月刊
1671-8089
53-1179/N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
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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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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