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推荐文章
海洋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分析——海洋跨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设想
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
山东省
海洋跨区域环境保护立法
论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法
行政负责人
出庭应诉制度
浙江省小城镇发展进程中环境保护问题探讨
小城镇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政策
浅析提高实验室质量负责人管理水平的对策
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
体系
培训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浙江省立法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
来源期刊 人大论坛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水环境保护 浙江 负责人 政府 水污染防治 考核 立法 社会发展规划
年,卷(期) 200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2.92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9(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水环境保护
浙江
负责人
政府
水污染防治
考核
立法
社会发展规划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大论坛
月刊
1673-551X
52-1109/D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贵州省政府大院1号楼
出版文献量(篇)
9988
总下载数(次)
13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