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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服务方: 景德镇学院学报       
摘要:
艺术陶瓷在景德镇占据重要的地位,发展艺术陶瓷,著作权的利用是发展创意产业的关键.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必然需要签订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的形式看似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其实关系重大.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却越来越有"依当事人意愿"的趋势,本文试从一具体案例分析著作权合同的形式问题.虽然法律不再强调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在一定的情形下,合同的书面形式还是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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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著作权合同的形式——"国色香远"案的启示和思考
来源期刊 景德镇学院学报 学科
关键词 景德镇陶瓷 著作权纠纷 合同形式 口头 书面
年,卷(期) 2009,(3) 所属期刊栏目 社科纵横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4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8-8458.2009.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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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景德镇陶瓷
著作权纠纷
合同形式
口头
书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景德镇学院学报
双月刊
1008-8458
36-1340/G4
大16开
1986-01-0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59
总下载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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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被引数(次)
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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